(1)、持“中心”近日审核过的“住房公积金到位审核表”、房改办审批过的“公有住房出售分户价格表”以及银行出具的单位售房款或集资建房款资金证明(已经用于建房的需提供“中心”审批使用的单据复印件),到“中心”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。
(2)、“中心”经办人及经办部门对上述资料进行审核,符合规定的报“中心”领导审批。
(3)、不能出具以上资料的不予审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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